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中心各科室、州直及各县市管理部: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已经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3日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20〕232号)等有关规定,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住住宅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现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对象及范围
(一)黔东南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且为自住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二)实施加装电梯的自住住宅已被列入黔东南州(含县、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二、提取频次及额度
在自住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内,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就电梯加装费用,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所有权人加装电梯实际支付的费用(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
三、申请材料
(一)自住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或方案(内容需含费用分摊方案)原件;
(二)加装电梯实际支付费用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婚姻证明材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未婚(含离异,丧偶)的,需作无婚姻登记记录承诺书。
四、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人递交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服务窗口进行办理。
(二)公积金业务服务窗口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其它事项
(一)申请人需如实提供材料到中心业务服务窗口办理。虚构事实,提供伪造、虚造材料办理的,视为骗提行为,严格按照本州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办理自住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多套自住住宅符合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条件的,可自主选择一套办理提取。
六、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