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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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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州202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5%,上限不超过12%,单位和职工个人按1∶1的比例缴存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4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23年全年发放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最高缴存基数上限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53号)公布的黔东南州2023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8128/年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即:最高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530元,最高月缴存额为4687.20元。最低缴存下限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31号)规定执行,即:最低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9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89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保留整数到元,月缴存额保留两位小数到分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和执行时间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2024年基数调整审核时间为202471日至2024731日,调整后的执行时间为202471日至2025630日。

五、基数调整审核工作要求及流程

(一)填表要求:各缴存单位按表册(见附件)项目内容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不得缺漏。(各缴存单位可自行在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表册电子版)。

(二)送审资料包含:附件表册(一式4份,刻录光盘一张)、202312月份工资发放清册复印件2份(以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为准)、工资册外计入缴存基数的各种津贴补贴文件材料及发放清册复印件2份。送审材料均需加盖各缴存单位公章。

(三)审核流程:基数调整由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审核,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线下审核和线上审核两种方式:

线下审核: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将相关送审材料报州财政局综合科审核通过后,再将材料提交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州直管理部凯里市凯开大道26号市民之家6641办公室)审核

线上审核:已开通网厅经办权限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将相关送审材料报州财政局综合科审核通过后,直接在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上传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网厅具体流程:

第一步:使用Ukey正常登陆网上服务大厅

第二步:进入到基数调整功能入口。

第三步:点击基数调整数据下载下载最新缴存职工缴存基数清单;

第四步:打开基数调整数据下载.xls” 文件,删除本单位基数无需变更的人员,保留基数需要变更的人员。随后仅填写变更基数列,其他列数据无需修改。完善文件内容时,切勿修改单元格数据格式及文件格式;

第五步:点击批量导入后,选择已填写完毕的基数调整数据下载.xls ”文件进行导入。

第六步:点击提交审批并按系统要求上传经财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材料扫描件要件后提交。

六、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渠道

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按年初财政预算口径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超过年初财政预算口径的由单位自筹解决;差额(定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其自筹经费解决。

七、其他规定

(一)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单位在执行年度中因人员调动、退休等原因变动引起缴存公积金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申报审批后执行。

(三)其他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执行时间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州公积金发〔2024〕5号 附件1-3: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表、汇缴清册及缴交基数项目明细表.xls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黔东南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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