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安居,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减轻职工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力提效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4〕94号)精神,结合我州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按住房公积金政策购买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项目准入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可以向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所购买商品住房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办理流程
(一)预审公积金可提额度。申请人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窗口提交预审申请,公积金中心对提取条件和可提额度预审,预审通过的出具《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预提确认单》。
所需资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账户确认表》;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
注意事项: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屋总价的20%,也不得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截至申请预提当日的余额。如同时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上需保留规定的余额。《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预提确认单》有效期为30个工作日,期间冻结申请人公积金账户,需在有效期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并办理完公积金提取直付购房款手续。
(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与房开企业依据《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预提确认单》载明的预提金额为购房首付款(如首付款不足的需用自有资金补齐)。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应在“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中约定采取“4.其他方式”付款,并在条款中注明:
(1)购房首付款方式为“住房公积金直付+自筹资金”,余款以“公积金贷款”或“银行按揭”支付,并分别填写具体金额;
(2)如该合同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无条件地按照原路径足额退回公积金中心账户等相关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协助购房人将《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预提确认单》作为附件,在网签时上传至贵州省房地产信息系统,并打印1份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给购房人。
注意事项:购房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转付或退回给购房人。
(三)完成合同备案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房人《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预提确认单》等相关材料,按规定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四)办理公积金直付手续。申请人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户。
所需资料: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婚姻证明材料(验原件)、亲属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预提确认单》《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账户确认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登记备案表》。
三、办理要求
(一)预提住房公积金业务期间,如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将导致不能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公积金中心需及时通知房开企业及购房职工暂停购房合同备案或撤销购房合同备案。
(二)如发生房屋交易撤销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职工应按照规定流程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撤销该套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撤销合同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注销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按照原路径退回公积金中心账户。公积金中心收到资金后,重新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住建部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跟踪购房交易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信息,更好、更便捷的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公积金资金的,立即暂停该楼盘的网签资格,暂停办理该企业开发的项目公积金业务,直至该楼盘整改完毕。发现有缴存职工骗取公积金资金的,按照《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黔东南州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问题线索移送查处协作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申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账户确认表
3.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预提确认单
4.(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类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网签(备案)申请表
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1
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申请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购房人 ,身份证号 ,因购买 公司开发的新建商品住房 坐落地址 ,建筑面积 ㎡,房屋总价款 元,首付款 元,拟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代际支付购房首付款。
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是---- 否---
拟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代际支付购房首付款人员名单
购房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账户余额 |
元 |
预提金额 |
元 |
购房人配偶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账户余额 |
元 |
预提金额 |
元 |
购房人父亲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账户余额 |
元 |
预提金额 |
元 |
购房人母亲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账户余额 |
元 |
预提金额 |
元 |
购房人配偶父亲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账户余额 |
元 |
预提金额 |
元 |
购房人配偶母亲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账户余额 |
元 |
预提金额 |
元 |
子女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账户余额 |
元 |
预提金额 |
元 |
合计 |
预提金额 |
元 |
提取公积金申请人(现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账户确认表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购买我公司的新建商品住房 坐落地址 ,建筑面积 ㎡,房屋总价款 元,首付款 元。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现申请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以下监管账户。
户名:
银行:
账号:
本公司承诺:(1)购房职工申请转入我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首付款,我公司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2)若购房职工与我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公司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原路径退还至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自愿承担返还相应金额住房公积金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预提确认单
房开企业:
购房人 ,身份证号 ,因购买贵公司开发的商品住房 坐落地址 ,建筑面积 ㎡,房屋总价款 元,首付款金额 元,拟申请预提缴存人(本人 本人配偶 本人父亲 本人母亲 配偶父亲 配偶母亲 子女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经核审购房人及直系亲属符合购房提取条件,并同意使用以下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合计大写: 元(¥ )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为:
购房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账户余额 |
元 |
预提金额 |
元 | ||
购房人配偶姓名 |
身份证号 |
账户余额 |
元 |
预提金额 |
元 | ||
购房人父亲姓名 |
身份证号 |
账户余额 |
元 |
预提金额 |
元 | ||
购房人母亲姓名 |
身份证号 |
账户余额 |
元 |
预提金额 |
元 | ||
购房人配偶父亲姓名 |
身份证号 |
账户余额 |
元 |
预提金额 |
元 | ||
购房人配偶母亲姓名 |
身份证号 |
账户余额 |
元 |
预提金额 |
元 | ||
子女姓名 |
身份证号 |
账户余额 |
元 |
预提金额 |
元 | ||
... |
|||||||
合计 |
预提金额 |
元 |
请贵公司依据《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预提确认单》载明的预提金额作为购房首付款(如不足部分购房人用有资金补齐首付款)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完商品房登记备案相关手续,购房人取得购房相关材料后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窗口申请提取,经核查无误的,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预提金额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指定监管账户。
说明:
1.《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预提确认单》出具后30日有效,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购房合同的签订、商品房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2.《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预提确认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用于购房人提取首付款。
业务经办人: 业务审核人: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类型)商品房买卖合同 | |||||||||||
开发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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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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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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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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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网签 (备案)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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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日期 |
备案日期 |
楼栋号 |
单元 |
房号 |
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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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价 |
首付款金额 |
其中公积金直付首付款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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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申请退款转入账户 |
开户行 |
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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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直付部分退款转入账户 |
开户行 |
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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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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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受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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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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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公积金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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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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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