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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2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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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州委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变化,更好满足缴存人对住房消费新期待,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4年12月26日,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州公管委发〔2024〕5号),进一步优化调整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出台背景  

2024年10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力提效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4〕94号)文件,从促进住房消费、加大金融支持、严格控制增量、优化盘活存量、提高住房质量等方面出台了“一揽子”政策,指导各地迅速行动,打好政策落地落实的“组合拳”,进一步加力提效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加快构建房地产新模式。我中心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州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形成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并于12月26日通过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更好满足缴存人对住房消费新期待,充分释放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

二、主要内容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代际互助;贷款方面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放宽“商转公”住房贷款限制性条件加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三、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力提效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4〕94号)

3.《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建通〔2024〕75号)

四、政策解读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政策规定:缴存人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可以直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至房开企业售房资金监管账户,减轻购房支付压力。

政策解读:为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安居,减轻缴存人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对拟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在与房开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可持《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窗口预审公积金可提额度,经审核通过的由州公积金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预提确认单》,缴存人凭《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预提确认单》明确的预提金额作为购房首付款(如首付款不足部分用自有资金补齐)与房开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待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登记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后,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窗口申请办理提取购房首付款,州公积金中心将缴存人提取的公积金直接划转至房开企业售房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首付款。

(二)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代际互助

政策规定:缴存人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其本人父母、子女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政策解读: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是指缴存人在黔东南州行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其本人的父母、子女在我州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缴存人购房首付款。参与住房公积金购房代际互助的缴存人需提供与购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并同时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同一服务网点提出申请,提取首付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20%。同一套住房缴存人又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及配偶个人公积金账户上需保留规定的余额,无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后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政策规定:黔东南州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00万元。

政策解读:缴存人在我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对夫妻双方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对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对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对州委、州人民政府引进的第一至第四层次高层次人才及我州出台的人才引进规范性文件中相当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00万元。

(四)放宽“商转公”住房贷款限制性条件

政策规定:黔东南州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正常还款1年以上的,不受办理商贷时提取过公积金的限制,可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缴存人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二手住房,进行评估后可申请将商业贷款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后均可办理公积金月对冲业务。

政策解读:黔东南州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正常还款1年以上的,不再受办理商贷时提取过公积金支付首付的限制,可申请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进行评估后可申请将商业贷款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均可办理公积金月对冲业务。

(五)加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比例由20%降为15%,同时可享受“又提又贷”政策。

政策解读:支持州内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州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20%降为15%,同时对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不高于15%的购房首付款后,在个人账户仍保留6个月缴存余额的前提下,同时还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试行一年,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本次政策调整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