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280704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5-03-03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
全州各缴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决策部署,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变化,更好满足缴存人对住房消费新期待,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力提效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4〕94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可以直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至房开企业售房资金监管账户,减轻购房支付压力。
二、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代际互助
缴存人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其本人父母、子女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黔东南州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00万元。
四、放宽“商转公”住房贷款限制性条件
黔东南州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正常还款1年以上的,不受办理商贷时提取过公积金的限制,可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缴存人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二手住房,进行评估后可申请将商业贷款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后均可办理公积金月对冲业务。
五、加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比例由20%降为15%,同时可享受“又提又贷”政策。
本通知试行一年,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本次政策调整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