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40078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 2025-03-21
文号 暂无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通知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3-21 18:11

全州各缴存单位:

为持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真实的住房消费需求,杜绝“挂靠”建缴、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经黔东南州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规范缴存登记。任何单位不得采取“挂靠”等形式为无劳动关系的职工代开、虚开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违规缴存;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手段修改职工账户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不得为已领取退休金及超龄人员缴存公积金。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人员、退休后到新单位再从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均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对核查发现存在已在原单位退休并领取退休金人员仍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仍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责成单位办理封存并销户。

(三)畅通公积金进入、转移、退出机制。进城务工人员无固定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人经营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性质自愿建缴。加强对建缴人员的甄别,根据就业情况变化,建立灵活就业人员、非公经济单位人员相互转移转换机制。对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州单位就业后,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的政策继续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经本人申请和管理部审核,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的,可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严格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查机制

(一)强化二手房提取审核。严格审查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材料的真实性,对缴存人所购房屋一年内交易频次、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婚姻状况、交易记录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如无法核查到相关信息或职工提取资料存疑,需留存资料复印件进一步核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提取业务审批时间内。

(二)规范二手房提取手续。职工购买二手房不办理贷款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2个月后一年内提出提取申请。购买二手房办理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起12个月内提出提取申请。购买二手房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的,应自获得商业住房贷款起12个月内提出提取申请。

(三)职工购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将该房屋出售后又回购的,不再办理该套房住房公积金提取。

(四)强化贷款审核。为杜绝非法挂靠企业或其他非公经济组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核实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如不能证实有劳动关系的,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严厉打击公积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一)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撤销购房备案的,须退回所提住房公积金。采取直付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职工按照规定流程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撤销该套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撤销合同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路径退回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采取先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先退回所提住房公积金后再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撤销该套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

(二)严厉打击通过“挂靠”缴存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对单位发生“挂靠”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责令单位对挂靠人员办理退出单位缴存。通过“挂靠”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终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协议并通过司法程序追回借款人的贷款。

房开企业存在“挂靠”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且拒不整改的终止其开发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资格。

(三)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对虚构事实、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公安、纪检或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

本次调整的政策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3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