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400796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5-03-21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 |
全州各缴存单位: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变更暂行规定》已经黔东南州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还款计划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变更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还款计划变更,是指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申请,提供缩期、展期、延长还款宽限期等服务,变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
第三条 借款人可根据需求选择一种或多种还款计划变更方式。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之情形。
第五条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县(市)管理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变更的受理、调查、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 变更类型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缩期(以下简称“缩期业务”),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偿还期间,重新制定月还本息计划,提高每月还款额度减少剩余还款期数。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展期(以下简称“展期业务”),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偿还期间,重新制定月还本息计划,降低每月还款额度增加剩余还款期数。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延长还款宽限期(以下简称“延期业务”),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偿还期间,暂停偿还贷款本金,延长还款宽限期不计罚息,宽限期结束后恢复按月还本付息。
第九条 申请延期业务的,宽限期间贷款剩余本金照常计息,应还利息可采取按月每期还息、宽限期后首期一次性偿还、宽限期后按月分摊、贷款末期一次性偿还四种方式处理。
第三章 申请及办理
第十条 申请还款计划变更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到公积金个人贷款所属管理部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还款计划变更的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并书面承诺按照变更后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缩期业务的贷款,应在本笔贷款偿还期间保持良好的信用,变更后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的50%。
第十三条 借款人因失业、收入降低、疾病等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影响正常还款的,可以申请延期、展期业务。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展期、延期业务的借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失业证明或领取救济金证明。(2)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3)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赡养关系的直系亲属的重大疾病证明书及相应支付凭据。(4)借款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展期或延期业务的贷款,展期或延期时限与原贷款期限合计不超过申请时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的规定。
第十六条 每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能申请1次缩期和展期业务。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延期业务的贷款,单次延期不得超过12个月,累计不得超过36个月。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在延长还款宽限期间申请终止延期。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管理部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时,指导借款人选择变更业务类型,并试算变更计划。
第二十条 管理部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协同该笔贷款承办银行支行完成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余额、剩余期限、申请材料、抵押物情况等的调查核实,并由双方联合审批。
第二十一条 还款计划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承办银行支行、借款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计划变更协议》。
第二十二条 还款计划变更涉及抵押延期的,借款人还需提供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抵押变更登记由贷款业务承办银行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还款计划变更应遵循“借款人自愿”及“风险可控”原则,由借款人自主选择是否变更还款计划和具体变更方式。
第二十五条 还款计划变更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档次利率执行,已计算和已收取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二十六条 在展期和延期期间,如遇利率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在受理还款计划变更时应书面告知借款人变更后的还款计划对利息、总还款额及各期还款额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业务受托银行应注重变更业务申办前后衔接避免风险累积,按季度做好跟踪服务并向管理部做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