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400830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 2025-03-21
文号 暂无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归集管理科 发布时间: 2025-03-21 18:15

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持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防范资金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结合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黔东南州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一、出台背景  

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制度。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持续优化(如:灵活就业人员建制缴存、提取业务类型的多样化、贷款额度的提高、数字化服务升级等),以及房地产市供求关系的变化,部分人看到政策红利,采取“挂靠”缴存违规获得贷款后欠贷,或采取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对购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房源开展抽查,发现部分购房人在以购房提取了公积金后,短期内又将房屋交易出去,以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在此背景下,为持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认真梳理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基础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实践中遇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规范,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通知》(州管委会发〔2025〕4号),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二是严格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查机制;三是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四、政策解读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

1.规范缴存登记。任何单位不得采取“挂靠”等形式为无劳动关系或无合法代理关系的职工代开、虚开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违规缴存;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手段修改职工账户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

政策解读: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禁止缴存单位采取“挂靠”等形式为无劳动关系或无合法代理关系的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违规缴存;禁止缴存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修改职工账户信息;禁止缴存单位弄虚作假的手段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

2.不得为已领取退休金及超龄人员缴存公积金。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人员、退休后到新单位再从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均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对核查发现存在已在原单位退休并领取退休金人员仍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仍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责成单位办理封存并销户。

政策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退休后,不再属于在职职工范畴,因此单位不得继续为其缴存公积金。对于超龄但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超年龄”职工等特殊情况,缴存单位需主动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在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超龄维护后方可继续缴存。

3.畅通公积金进入、转移、退出机制。进城务工人员无固定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人经营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性质自愿建缴。加强对建缴人员的甄别,根据就业情况变化,建立灵活就业人员、非公经济单位人员相互转移转换机制。对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州单位就业后,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的政策继续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经本人申请和管理部审核,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的,可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政策解读:为拓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公积金政策的普惠性,切实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2016年7月,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黔东南州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州公管委发〔2016〕3号),对收入稳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申请,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使用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州单位就业后,可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就业单位继续缴存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州外就业的,且在我州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黔东南州缴存的公积金转移到工作所在地管理中心继续缴存。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已缴存到离职之月,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封存的,本人申请,管理部审核通过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严格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查机制

1.强化二手房提取审核。严格审查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材料的真实性,对缴存人所购房屋一年内交易频次、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婚姻状况、交易记录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如无法核查到相关信息或职工提取资料存疑,需留存资料复印件进一步核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提取业务审批时间内。

政策解读:为了防范违规提取行为,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需授权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互动互通或线下渠道向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房屋交易频次、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婚姻状况等情况的真实性及买卖双方购房交易记录,对无法核查到相关信息或职工提取资料存疑,需留存资料复印件进一步核查,核查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购房人所购二手房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交易记录或售卖人为购房人(岳)父母、配偶、子女的,不支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对在黔东南州外购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向购房所在地相关部门核实购房行为真实性后方能办理。

2.规范二手房提取手续。职工购买二手房不办理贷款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至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2个月后一年内提出提取申请。购买二手房办理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起12个月内提出提取申请。购买二手房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的,应自获得商业住房贷款起12个月内提出提取申请。

政策解读:

(1)职工购买二手房不办理贷款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满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总金额。

(2)职工购买二手房办理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的,提取时限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12个月内申请提取和贷款。提取总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的20%,且需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提取。

(3)职工购买二手房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的,应自获得商业住房贷款放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提取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总金额。提取材料除原政策规定材料外,另外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和住房贷款发放凭证。

3.职工购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将该房屋出售后又回购的,不再办理该套房住房公积金提取。

政策解读:同一套住房,职工已经以购买、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之后因抵押、解除抵押、售出后又以二手房回购等行为,导致同一套住房状态发生变化的,不再支持购房提取公积金。

例如:职工小王曾用某套住房提取公积金购房,后将房屋出售,半年后又以二手房回购,此时小王不能以该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强化贷款审核。为杜绝非法挂靠企业或其他非公经济组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核实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如不能证实有劳动关系的,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为杜绝非法挂靠企业或其他非公经济组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需通过审核《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流水等,如不能证实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严厉打击公积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1.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撤销购房备案的,须退回所提住房公积金。采取直付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职工按照规定流程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撤销该套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撤销合同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路径退回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采取先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先退回所提住房公积金后再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撤销该套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

政策解读: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后,无论什么原因,撤销购房备案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原路径退回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2.严厉打击通过“挂靠”缴存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对单位发生“挂靠”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责令单位对挂靠人员办理退出单位缴存。通过“挂靠”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终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协议并通过司法程序追回借款人的贷款。

房开企业存在“挂靠”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且拒不整改的,终止其开发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资格。

政策解读:通过非法“挂靠”缴存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缴存,并对非法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追回。对房开企业存在“挂靠”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且拒不整改的,终止其开发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资格。

3.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对虚构事实、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公安、纪检或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

政策解读:为维护公积金管理的正常秩序,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州中心将加强与职能部门工作联动,加大对违规缴存使用的公积金的检查力度,对违规获得缴存资格、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要依法依规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但本通知施行前,即2025年3月13日(含)前,职工购买二手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申请提取公积金按原政策执行。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