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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13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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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真实的住房消费需求,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运行秩序,我中心代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2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及建议请您留下有效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

电子邮箱:qdnzzfgjjglzx@163.com

联系人:龚光菊、潘晓琳

联系电话:8250922、8250921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真实的住房消费需求,杜绝“挂靠”建缴、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任何单位不得采取“挂靠”等形式为无劳动关系或无合法代理关系的职工代开、虚开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违规缴存;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手段修改职工账户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查单位个人开户材料时,须审查职工个人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二)不得为已领取退休金及超龄人员缴存公积金。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人员、退休后到新单位再从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均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对已在原单位退休并领取退休金、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且不能出具情况说明的,责成单位办理封存直到销户。

(三)畅通公积金进入、转移、退出机制。进城务工人员无固定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人经营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性质自愿建缴。加强对建缴人员的甄别,根据就业情况变化,建立灵活就业人员、非公经济单位人员相互转移转换机制。对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州单位就业后,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的政策继续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经本人申请和管理部审核,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的,可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对不愿继续缴存的,可以申请封存、提取后退出。

二、严格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查机制

(一)强化二手房提取审核。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二手房交易银行卡转账凭证。严格审查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材料的真实性,对缴存人所购房屋一年内交易频次、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婚姻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如无法核实查到相关信息或职工提取资料存疑,留存资料复印件进一步核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提取业务审批时间内(核实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规范二手房提取手续。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至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2个月后一年内申请购房提取。需办理本套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的,不受此条限制。

(三)职工购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将该房屋出售后又回购的,不再办理该套房住房公积金提取。

(四)强化贷款审核。为杜绝非法挂靠企业或其他非公经济组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核实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如不能证实有劳动关系情况的,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严厉打击公积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一)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撤销购房备案的,须退回所提住房公积金。采取直付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职工按照规定流程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撤销该套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撤销合同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路径退回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采取先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先退回所提住房公积金后再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撤销该套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

(二)严厉打击通过“挂靠”缴存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对单位发生“挂靠”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责令单位对挂靠人员办理退出单位缴存。通过“挂靠”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终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协议并通过司法程序追回借款人的贷款。

房开企业存在“挂靠”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且拒不整改的终止其开发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资格。

(三)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对虚构事实、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公安、纪检或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

本次调整的政策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