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一次性告知单(提取) | ||
一 | 办理事项 | 提取(购买二手住房) |
二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 3、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复印件1份) 4、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税收完税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5、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及贷款发放凭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6、申请人在州内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政储蓄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9家商业银行开设的任意一张一类银行借记卡(验原件,复印件1份) |
三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办结 |
四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五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六 | 咨询电话 | 0855-12345 |
七 | 受理地址 | 各辖区住房公积金窗口、委托银行服务网点 |
温 馨 提 示 |
1.申请人须签署《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 2.申请提取之日,职工本人或配偶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3.购买二手住房提取时限:①不办理住房贷款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满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提出提取申请,提取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总金额;②办理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12个月内提出提取申请,提取总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20%;③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应自获得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提取申请,提取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总金额。 4.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若结婚证身份证号码显示不全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有婚姻续存期间共同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未婚(含离异,丧偶)的,需签署无婚姻登记记录承诺书。 5.购买自住住房存在第三方共有权人的,提取额度应三方合并计算,且总额不能超过已支付房款总额。 6.异地购买二手房提取的,需提供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或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户籍地及缴存地的确认以购买该套自住住房之前的时间核定。 7.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