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一次性告知单(提取) | ||
一 | 办理事项 | 提取(购买经济适用房) |
二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 2、婚姻证明材料(验原件) 3、加盖住建(房管)部门业务章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验原件,复印件1份) 4、购房款收据或发票及购房人签名的银行刷卡小票(网银转账回单)(验原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一类银行借记卡(验原件,复印件1份) 6、个人信息授权书(现场签署) |
三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办结 |
四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
五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六 | 咨询电话 | 0855-12329 0855-12345 |
七 | 受理地址 | 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点 |
注 意 事 项 |
1.申请提取之日,职工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2.购房提取时限以取得加盖住建(房管)部门印章的购房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3.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购房实际支付总金额。所购买自住住房存在二人及以上共有权人的,需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提取额度合并计算,且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已支付购房款总额。 4.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若结婚证上身份证号码显示不全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有婚姻续存期间共同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未婚(含离异,丧偶)的,需签署《无婚姻登记记录承诺书》。 5.一类银行借记卡:指申请人在州内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政储蓄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9家商业银行开设的任意一张一类银行借记卡。 6.异地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的,另需提供申请人或配偶户口簿或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户籍地及缴存地的确认以购买该套自住住房之前的时间核定。 7.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