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一次性告知单(提取) | ||
一 | 办理事项 | 月对冲偿还商业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
二 | 所需材料 | 1、按月对冲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现场签署,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 3、婚姻证明材料(验原件,复印件1份) 4、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验原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一类银行借记卡(验原件,复印件1份) 6、个人信息授权书(现场签署) |
三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办结 |
四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
五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六 | 咨询电话 | 0855-12329 0855-12345 |
七 | 受理地址 | 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点 |
注 意 事 项 |
1.申请提取之日,职工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组合贷款除外)。 2.提取金额以申请人上月实际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为准(不含罚息)。 3.月对冲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贷款的,个人账户需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4.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若结婚证上身份证号码显示不全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有婚姻续存期间共同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未婚(含离异,丧偶)的,需签署《无婚姻登记记录承诺书》。 5.一类银行借记卡:指申请人在州内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政储蓄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9家商业银行开设的任意一张一类银行借记卡。 6.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公积金月对冲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优先对冲主借款人公积金还贷,主借款人余额不足的,可以加计配偶公积金还贷。当配偶方作为非借款人提交申请的,须主借款人签订《个人信息授权书》,方可办理。 7.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