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方加民、罗政萍委员:
感谢您们对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们提出的115号提案,我中心已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文件中“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规定,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遵照执行。并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中将上述文件依据及条款要求进行了明示,旨在维护广大购房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向购买住房资金不足的缴存职工家庭提供贷款资金支持,解决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属房地产信贷业务中唯一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是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定和行政监督部门之一,其制定的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的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遵照执行。
三、2015年3月末,针对部份房地产企业口头反映的“住房楼盘可否不要求封顶就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问题,州公积金中心进行了认真研究,目前该问题已向州人民政府作了汇报。州人民政府已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提请省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协调调整该项政策,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新的答复意见,我中心将遵照执行。
我中心真诚欢迎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今后继续对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我中心一定认真听取并努力加以改进,全心全意为全州住房公积缴存人服务。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