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州本级财政全额供款机关事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12%不变,个人缴存比例从现行执行的12%调整到6%”的提案,州中心领导高度重视,于2017年4月6日召开专题主任办公(扩大)会研究,明确相关科室负责人亲自抓调研和落实办理,并要求及时与您沟通。在办理过程中,我们已按州政协要求对提案的办理工作向州政协进行了专题汇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主要用于向购买住房资金不足的缴存职工家庭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解决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具有社会互助和保障的特点和本质属性。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我州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职工和单位按1∶1的比例缴存公积金。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遵照控高保低的缴存制度执行,并确保缴存职工公积金缴存义务与权益的对等统一性。
尊敬的某某委员,您提的建议非常好,但目前,我州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条件还不成熟。原因如下:一是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时间晚,资金规模小,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旺盛。截止2017年3月底,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82.88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76.89亿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92.77%。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2%调整到6%,按目前全州归集的情况分析全年归集额将减少近6亿元,州中心即将面临公积金提取备付金不足风险及缴存职工排队等候贷款现象。二是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及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增长去库存实施意见》等相关精神,从2015年10月起我中心积极开展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2016年7月又开展灵活就业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进一步提高;三是据了解,贵州省9个地州市有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目前基本上均按1:1的缴存比例缴存。
鉴于上述情况,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我州目前条件暂未成熟,建议单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是暂时维持执行1:1对等缴存比例比较稳健。
尊敬的某某委员,真诚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今后希望您继续对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中心一定认真听取并努力加以改进,全心全意为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服务,为全州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