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2190522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1-08-06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政策原文: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关于对《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适应社会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国家、省、州各级部门陆续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国家标准和政策文件。为全面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州公积金中心在认真梳理前期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调研,并结合黔东南州实际情况,起草了《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归集管理办法”),经2021年3月11日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第三届第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出台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三、主要内容
《归集管理办法》是在对以往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认真梳理的基础上,重点对一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规定予以了清理,规范6个方面的内容。全文分总则,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缴存,账户封存及转移,查询、计息,缴存监督,附则共七章,共计37条进行阐述。
(一)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范围。将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纳入公积金制度范围外,还将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凡自愿缴存公积金的可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对新设立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单位账户、个人账户的设立,账户变更和注销等5个方面从办理时限、材料、流程上作出明确规定。
(三)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缴存基数最高上限和最低下限,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执行限高保低管理。
(四)明确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5%,上限不超过12%。同一单位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
(五)明确缴存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及专管理员工作职责。
(六)对缴存单位在缴存过程中可能出现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单位运转困难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以及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等流程进行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