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2540094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2-06-29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政策原文: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黔东南州财政局于2022年6月28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对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
二、出台的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规定:“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第三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关于做好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州公积金发〔2017〕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从2017年起,每年经审核的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三、政策涉及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2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5%,上限不超过12%,单位和职工个人按1∶1的比例缴存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2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21年全年发放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最高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228.5元(黔东南州在岗职工76914元/年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额为4614.84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790元(黔东南州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月缴存额为179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时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2022年基数调整审核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五)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四、其他规定
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和执行时间可参照《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