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63400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 2023-03-24
文号 暂无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关于对《关于开通按月对冲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关于开通按月对冲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3-24 17:32

政策原文:

关于开通按月对冲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要素保障全力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州公管委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便民利民服务水平,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快推进与商业银行数据直联工作,并在州公积金中心业务信息系统中完成按月对冲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月对冲公积金还商贷”)模块建设及功能测试的基础上,决定在已实现数据直联的商业银行逐步开通“月对冲公积金还商贷”业务,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开通按月对冲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二、政策出台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要素保障全力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州公管委发〔2022〕4号)

三、政策内容及解读

(一)申请对象:在黔东南州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且正常还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政策解读:申请办理“月对冲公积金还商贷”业务的申请对象需满足:一是购买的住房为本人或其配偶名下自住住房,二是购买的自住住房在黔东南州内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三是按月正常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之日,申请人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且本人及配偶在州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除外)。

政策解读:申请人提交“月对冲公积金还商贷”业务之日,其本人或其配偶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同时,申请人及配偶在黔东南州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若以组合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在已办理按月对冲且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时,可以申请办理“月对冲公积金还商贷”业务。

(三)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以申请人上月实际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为准(不含罚息)。

政策解读:“月对冲公积金还商贷”业务提取额度以商业银行推送至我中心该职工正常偿还住房商贷还款金额为准(不包含罚息),次月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人还款银行账户。

(四)申请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2.按月对冲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3.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原件;4.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5.申请人银行借记卡(折)原件。

政策解读:第1、4、5项材料由申请人提供,第2、3项材料可到业务窗口申请办理时领取填写,也可登陆“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中“网上服务”栏目“资料下载”中自行下载打印后填写。

(五)月对冲公积金还商贷业务从申请之月起至该笔贷款结清后终止。当申请人上月未还贷或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可提取额不足时,本月划付中止。

政策解读:申请人提交材料办理,经管理部审核批准后生效,直至该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自行终止。若“月对冲公积金还商贷”业务执行期间,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该项业务的,需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解除,经审批后,按月对冲提取还贷业务终止。申请人上月未正常还贷或因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可提取额度不足时,本月提取划付中止。

(六)在月对冲公积金还商贷业务执行期间,若申请人及其配偶另有住房商贷的,不可再次提交按月对冲提取还贷业务申请。若缴存人及其配偶除有公积金组合贷款外,另有住房商贷的,在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只可以申请月对冲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月对冲公积金还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的,需保留公积金账户至少6个月的缴存额。

政策解读:同一时间段内,若缴存人及其配偶有多套住房商贷的,只能选择一套办理“月对冲公积金还商贷”业务。若缴存人及其配偶除有公积金组合贷款外,另有住房商贷的,在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只可以申请月对冲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不可就其他住房商贷提交申请。同时,月对冲公积金还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的,需保留公积金账户至少6个月的缴存额。

(七)申请人原则上以主借款人为主体,优先月对冲公积金还商贷,当月对冲提取额不足时可加计配偶方。当配偶方作为非借款人提交申请的,须主借款人签订《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方可办理。

政策解读: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原则上优先作为月对冲公积金还商贷业务的申请人,当主借款人月对冲提取额不足时可加计配偶方。当配偶方作为非借款人提交申请的,须在主借款人签订《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的情况下,方可办理。

(八)鉴于当前州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数据直联的实际,目前月对冲公积金还商货业务暂能在黔东南州内中国工商银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货款的借款人中办理;后期将视商业银行数据开放情况,接入更多商业银行办理此类业务,新增开办银行由州公积金中心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另行发布。  

政策解读:结合当前商业银行州与公积金中心数据直联的实际,目前“月对冲公积金还商贷”业务暂能在黔东南州内中国工商银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货款的借款人中办理;后期将结合商业银行数据开放接入情况,承接更多商业银行办理此类业务,新增开办银行的,由州公积金中心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第一时间进行发布。

四、其他规定

《关于开通按月对冲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件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内容条款均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