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5-22 11:23

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以高质量政务公开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作出新贡献。

一、制定背景

(一)为规范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央、省、州相关政策文件部署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中心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工作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三)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在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依法提供缴存、提取、贷款等服务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四)政务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六)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中心年度预算。

二、政务公开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及时公开。各科室、管理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务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本中心政务公开事项。

(三)规范公开。对外发布政务公开事项的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

(四)高效便民。政务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五)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本中心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和下属单位、联系方式及调整、变动情况等;

2.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主要业务情况,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5.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

6.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电子信箱;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二)不公开的政府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政务公开渠道

1.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

2.第三方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及黔东南微报等网络新媒体;

3.黔东南州住房住房公积金工作简报;

4.在中心、受托银行业务现场的公告栏、LED或电视等显示设备张贴、发布。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程序

1.各科室将本部门形成或变更的政务公开事项(内容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形成文字材料提交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视需要送相关业务主管职能部门进行复审;对涉及法律内容的,同时送执法稽核科审核;对于重大、敏感的政务公开内容,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3.经上述审核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个工作日之内对外发布。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和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本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由本中心制定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各科室、管理部和驻政务中心窗口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申请书》,各科室、管理部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请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做出决定的,经本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但应将延长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申请人。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名称、内容、用途;

2.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收到申请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通过电话或书面等适当方式及时予以答复:

1.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直接告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不属于本中心形成或掌握、且本中心无权决定公开,但知道信息的拥有单位(部门),直接告知申请人该单位(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被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中心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五、政务公开的监督考评

(一)对中心各科室、管理部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纳入部门年终考核。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管理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评情况通过一定渠道予以通报。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依法向州纪检监察机关投诉。

(三)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中心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理:

1.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不提供政务公开服务指南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不适时,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建议,有关科室或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改。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中心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有权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有关科室或单位接到投诉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六)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职或违纪违法问题,报上级纪检主管部门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申请书.doc